浙江省剧毒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剧毒化学品经营销售行为,加强剧毒化学品流通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44 号)、《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4 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 号)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剧毒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等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 (2002 年版)所列的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 号)执行。第二章经营许可证审批条件和程序第四条浙江省对剧毒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剧毒化学品经营销售许可制度的实施, 对剧毒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点、从严控制,并按以下分类、限量方式对经营单位进行分布设点:一、剧毒化学品按经营品种分为三类:(一)氰化物、砷化物类;(二)化工生产原料类,如液氯、丙稀腈、红矾钠等;(三)其他类 (包括化学试剂、医药类)。二、剧毒化学品实行定点经营。原则上每个设区的市在市区范围内根据使用量可设立1~2 家氰化物、砷化物类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一类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较大市和使用量大的市可酌情增加1 家。部分使用量较大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1 家一类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一类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布点,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掌控。三、化工生产原料类和其他类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二、三类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 ,由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市场需求,结合总体规划,从严控制布点,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四、剧毒化学品生产单位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或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剧毒化学品, 应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并纳入上述定点数量控制。五、经营单位在本省境内一律不得设立分支机构、联营、连锁销售网点等。第六条经营单位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条件,取得注明剧毒化学品品名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