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推动教育改革, 培养德、 智、体、美全面发展, 基础扎实、作风务实、 综合素质高、 适应能力强、发展后劲足,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21号)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新生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 假期一般不得超过2 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 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者, 一经查实, 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 交由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以下简称 “指定医院” )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 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并应在 2 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户籍关系迁回原地,否则不保留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持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
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向所属学院教务办公室提出申请,报本科教学部批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期限到校报到,按学校规定缴费后,到学院教务办公室注册
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逾期2 周者,不予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