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加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秩序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住宅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含商住楼,下同)内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第四条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价格主管理部门根据停车场地设施条件、服务内容、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取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在确保道路安全、 畅通条件下,统一划定停车泊位、设置停车标志,规范服务管理。第六条业主共有的车位、车库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其用途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使用人)已拥有车位、车库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其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归物业服务企业,主要用于补偿物业管理费用。经营者具有完全产权,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的停车场地,车辆停放服务收入归经营者或产权单位。第七条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的车位、车库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对停车服务收入的使用做出明确界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征得多数业主的同意,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政府指导的基准价,并明确收益分配。第八条停车服务收入的收益分配未作界定(或明确)的,在扣除物业服务企业代办费用后(指汽车通行证制作成本、停车泊位设置维护成本、停车场管理员工资费用支出、停车场地水电费等),应当将收益的30% 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用,收益的70% 纳入维修资金。第九条业主自有产权或单位自有产权的车位、车库,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产权人与物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