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海南省食品药品安全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食品药品(指食用农产品、食品、药品、 保健食品、 化妆品、 医疗器械, 下同 )安全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食品药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 2011 〕 25号)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财政部《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国食药监办〔2013 〕 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积极举报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欢迎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内部人员举报,举报线索经调查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按本办法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第三条奖励举报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和证据;(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掌握;- 2 -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四)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提供的举报信息对查处有帮助。第四条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统一受理全省范围内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举报电话: 12331;举报网络平台网址:http://12331.hifda.gov.cn。第五条鼓励举报的食用农产品、食品、保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有:(一)在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违法添加和使用有害物质。1. 在种植蔬菜水果时使用六六六、滴滴涕和毒杀芬等禁止使用的农药;2. 在种植蔬菜水果时违规使用催熟剂、膨大剂等植物生长调节剂;3. 在畜、禽等食用动物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克仑特罗)等禁止使用的兽药;4. 在禽类饲料中添加苏丹红等禁止使用的化工染料;5. 在鱼类养殖中使用孔雀石绿(中国绿、 苯胺绿、品绿)等禁止使用的有害物质;6. 在水产饲料中或水产品养殖过程中添加喹乙醇(水产瘦肉精、倍育诺、快育灵)等有害物质或硝基呋喃、避孕药等禁止使用药物;- 3 - 7. 用“无根水”、 尿素、膨大剂和漂白粉等物质培育、处理豆芽;8. 屠宰猪、 牛、羊等牲畜前以及在屠宰时向牲畜体内灌注水;9.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10. 屠宰、销售病猪、死猪;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