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浅谈“交通肇事逃逸”浅谈“交通肇事逃逸” 浅谈“交通肇事逃逸” 李永超 韩红宇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进展,机动车的数量日益递增
于此同时,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已经成为严重的公路杀手
尤其近段以来,杭州“5
7”胡斌飙车案、杭州“8
4”魏志刚交通肇事案、演员周杰交通肇事案的发生,唤起了法律界对交通肇事案件的特别关注
而何为交通肇事中的逃逸,法律界历来有争议,这无疑给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认定处理带来了难度
笔者试图通过本文对交通肇事中的逃逸做粗浅的探讨
一、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定义及特征 目前就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来看,何为“交通肇事逃逸”,有三个规定 :一是 1995 年 6 月 20 日公安部关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工作规定》第 2 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案件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故意驾驶车辆或弃车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案件
“逃逸”即是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二是 20XX 年 4月 30 日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 74 条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躲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躲避法律的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综合分析以上三方面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交通肇事逃逸的定义应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躲避法律追究,故意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根据这一定义,认定一个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特征:一、在主观方面,当事人逃离事故现场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仍然逃离事故现场
反之,假如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确实不知道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而仍然驾驶车辆继续行驶离开事故现场的,就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二、当事人离开事故现场必须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