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财政供养人员的处理方案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财政供养人员的处理方案根据省、市关于专项清理“吃空饷”问题的要求,按照县委常委会议的决定,自2012年6月份起,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在县清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全县财政供养在编不在岗人员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衡纪发[2012]24号《衡阳市财政供养在编不在岗人员处理意见》、山办发[201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财政供养人员的处理,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对在编不在岗财政供养人员的处理工作,坚持在县专项清理“吃空饷”问题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严格依照山办发[201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逐一对号入座,分类处理到位
第二条处理工作由县专项清理“吃空饷”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县委组织部、县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按各自的工作职能负责相关的处理措施落实,县纪委加强对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清理认定的“吃空饷”对象虚报、冒领、多领的财政工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山办发[2013]8号文件的规定,必须进行全额追缴
以县财政一级预算单位为口径,凡在自查阶段如实上报本单位在编不在岗人员,并于2013年6月10日前,将本单位财政供养人员违规领取的财政工资全部上缴县专项清理“吃空饷”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县财政将按上缴资金的50%返还给单位作工作经费
凡未主动在2013年6月10日前将本单位财政供养人员违规领取的财政工资全部上缴县专项清理“吃空饷”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造具清册,责成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限定在本方案下达后20日内清缴到位,并上解到县专项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再统一缴入县财政(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