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安委办〔2012〕5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1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确定应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单位(一)摸清底数,建立企事业单位基础台帐
各地政府安委会要组织辖区内各级政府和各类工贸园区管理机构,按属地划片开展企事业单位摸底工作(事业单位指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学校、医院),安排企事业单位填报《安全生产联系卡》(附件1),汇总后按行业分类建立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基础台帐》(格式见附件2)、《工贸园区安全生产基础台帐》(格式见附件5),于7月20日前分送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应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单位
(二)细化目标,建立应达标单位基础台帐
各地行业主管2部门根据本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基础台帐》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研究确定本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应达标单位名单,并根据应达标单位的规模和实际情况,本着首轮以“三级达标为主”的原则,逐家确定应达标单位的达标等级、适用标准、达标方式(认定达标或评审达标)、内审员数量和完成期限等(在建项目和已歇业单位不列入应达标单位),建立本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应达标单位基础台帐》(格式见附件3),于7月31日前报送市级政府安办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同时,在8月15日前完成对应达标单位的书面告知工作(告知书的格式参见附件4)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确定应达标单位工作的指导规范
市级政府安办对本级行业主3管部门报送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应达标单位基础台帐》进行汇总,建立区域内《安全生产标准化应达标单位基础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