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安委办〔2012〕5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安委会,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实施意见》(闽政〔2012〕1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确定应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单位(一)摸清底数,建立企事业单位基础台帐。各地政府安委会要组织辖区内各级政府和各类工贸园区管理机构,按属地划片开展企事业单位摸底工作(事业单位指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学校、医院),安排企事业单位填报《安全生产联系卡》(附件1),汇总后按行业分类建立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基础台帐》(格式见附件2)、《工贸园区安全生产基础台帐》(格式见附件5),于7月20日前分送行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应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单位。(二)细化目标,建立应达标单位基础台帐。各地行业主管2部门根据本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基础台帐》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研究确定本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应达标单位名单,并根据应达标单位的规模和实际情况,本着首轮以“三级达标为主”的原则,逐家确定应达标单位的达标等级、适用标准、达标方式(认定达标或评审达标)、内审员数量和完成期限等(在建项目和已歇业单位不列入应达标单位),建立本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应达标单位基础台帐》(格式见附件3),于7月31日前报送市级政府安办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时,在8月15日前完成对应达标单位的书面告知工作(告知书的格式参见附件4)。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确定应达标单位工作的指导规范。市级政府安办对本级行业主3管部门报送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应达标单位基础台帐》进行汇总,建立区域内《安全生产标准化应达标单位基础台帐》,于8月15日前连同本区域《企事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基础台帐》、《工贸园区安全生产基础台帐》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报送省政府安办。同时,将相关台帐分送县级政府安办,逐级建立县、乡两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应达标单位基础台帐》。二、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各级政府安办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的服务指导,督促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分类举办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班。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应达标单位的达标专业、等级、适用标准、达标方式、内审员数量等情况,强化对应达标单位内审员和行业评审员的培训,让他们4熟练掌握达标创建方式、适用标准、激励约束措施等,懂得对照标准自查自改自评,熟悉申报评定程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规范本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工作。应达标单位按以下原则选用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达标创建,按国家部(委、局)制订的标准执行。二级、三级企事业单位的达标创建工作,国家部(委、局)尚未出台相应标准的,原则上执行《福建省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标准》,无行业特殊要求的按照公共部分标准执行;国家部(委、局)已制订相应标准的,按照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的达标创建工作,各地可制定简化标准,要简便评定程序,下放评定权限。三、进一步做好认定衔接工作。按照《福建省深入开展企业5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闽安委〔2011〕19号)的工作要求,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中已确认为A、B级的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本着“先衔接、后提升”和“三级达标为主”的原则,首轮采用认定程序实现达标。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各级各有关部门应直接认定等级,冶金等工贸行业以外的企业,可参照《福建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管理办法(试行)》(闽安委办〔2012〕16号)的认定程序办理,不再重新组织评审;对没有参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以及申请提升等级的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评定标准,认真组织评审,确定等级。各地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主管部门应按照《福建省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级别评定管理办法6(试行)》的工作要求,加快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