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经贸委【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3-01-07【生效日期】2003-01-0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苯酐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3月6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苯酐进行反“”倾销调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
现本案初步调“”查阶段结束,根据调查结果,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以下统称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如下:一、调查程序(一)立案2002年2月22日,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石家庄白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溶剂厂、哈尔滨石油化工厂等5家企业代表中国国内苯酐产业正式向外经贸部递交了反倾销调查申请材料,申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苯酐进行反倾销调查
外经贸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同时,外经贸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外经贸部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5家申请人的总产量已经占到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全部总产量的50%以上,有资格代表中国苯酐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包含了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3月6日正式发布公告立案,决定开始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苯酐进行反倾销调查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