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经贸委【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3-01-07【生效日期】2003-01-0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苯酐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3月6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苯酐进行反“”倾销调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现本案初步调“”查阶段结束,根据调查结果,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以下统称调查机关)作出初裁决定如下:一、调查程序(一)立案2002年2月22日,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石家庄白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溶剂厂、哈尔滨石油化工厂等5家企业代表中国国内苯酐产业正式向外经贸部递交了反倾销调查申请材料,申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苯酐进行反倾销调查。外经贸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国内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同时,外经贸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外经贸部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5家申请人的总产量已经占到国内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全部总产量的50%以上,有资格代表中国苯酐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包含了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在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于2002年3月6日正式发布公告立案,决定开始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苯酐进行反倾销调查。(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调查外经贸部确定本案倾销的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2002年3月5日,外经贸部约见了韩国、日本、印度驻华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公开部分的申请书,同时通知了本案申请人。2002年4月1日,外经贸部向已知的、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发去了反倾销调查问卷。有的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时间内向外经贸部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理由。经审查外经贸部同意了部分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在答卷递交截止之日前,外经贸部共收到3家公司的答卷。日本、印度的公司未提交答卷。外经贸部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对答卷中某些模糊及需要解释的部分发放补充问卷,各公司在规定的时间里递交了补充答卷。2002年8月1日至2日外经贸部调查官员前往国内苯酐生产厂家-哈尔滨石油化工厂进行了实地调查,了解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情况。(三)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国家经贸委确定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简称调查期)为1998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国家经贸委对本案申请人的产业代表性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5家国内申请企业的苯酐合计产量占国内全行业总产量的62%。申请人苯酐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代表了国内苯酐产业。2002年4月11日,国家经贸委向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国内进口商和被诉国的苯酐生产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中国国内申请人以及印度IG石油化学有限公司、韩国爱敬油化株式会社、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韩国株式会社高合和韩国株式会社高合化学等被诉企业,通过各自的代理人向国家经贸委提出延期提交问卷申请,国家经贸委依法考虑并同意其延期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国家经贸委全部收回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以及印度和韩国应诉企业的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中国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和日本应诉企业的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没有收回。国家经贸委组成苯酐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于2002年7月中旬至8月初分别对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白龙化工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