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制度配套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完善退市配套制度,保障新退市制度的平稳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关于退市整理期、退市股份转让服务以及重新上市等3项制度的配套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分别是:《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2)、《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3)。现就上述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12年12月7日前反馈至本所。传真:021-68811782,电子信箱:listing@sse.com.cn,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邮编:200120。特此通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3.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的相关事项,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风险警示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实施细则。第二条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适用本细则。第三条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所业务规则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第四条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间不得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第五条上市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的限售期限在退市整理期间连续计算。限售期限未届满的,相关股份在退市整理期内不得流通。第六条上市公司未按本所《上市规则》以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本所将依据本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并自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第二节交易安排第七条上市公司的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自本所作出决定之日后五个交易日届满的下一交易日起,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本所安排其股票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第八条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本所于该期限届满后的次日对相关股票予以摘牌。上市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全天停牌天数累计不得超过五个交易日。累计停牌达到五个交易日后,本所不再接受公司的停牌申请公司未在累计停牌期满前申请复牌的,本所于累计停牌期满后的下一交易日恢复公司股票的退市整理期交易。第九条退市整理期股票的其他交易安排,包括股票简称、涨跌幅限制、行情显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事项,适用本所《风险警示板暂行办法》的规定。第十条上市公司股票被摘牌后,公司应当选择并申请将其股票转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其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或者本所设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公司不申请的,本所安排其股票在本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第三节信息披露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关于终止其股票上市的决定后及时披露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并同时披露其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相关情况。相关公告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一)终止上市的股票种类、证券简称、证券代码以及预计终止上市的日期;(二)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三)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登记、转让和管理事宜;(四)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五)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间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及涨跌幅限制;(六)公司股票退市整理期交易期限及预计最后交易日期;(七)公司股票在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