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制度配套业务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完善退市配套制度,保障新退市制度的平稳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关于退市整理期、退市股份转让服务以及重新上市等3项制度的配套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分别是:《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2)、《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3)
现就上述规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于2012年12月7日前反馈至本所
传真:021-68811782,电子信箱:listing@sse
cn,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邮编:200120
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2
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股份转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3
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二年十一月三十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的相关事项,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票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风险警示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实施细则
第二条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上市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所业务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