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证监公司字[2000]44号【发布日期】2000-04-30【生效日期】2000-04-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关于发布《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招股意向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44号)各上市公司:为规范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行为,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招股意向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0年四月三十日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招股意向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一)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公募增发),应按照本规定编制招股意向书
“”招股意向书是上市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的必备文件
(二)招股意向书的内容与格式包括:1、封面;2、目录;3、正文;4、附录;5、备查文件
本规定适用于上市公司编制向投资者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报送的招股意向书文本的内容和格式,其中,本规定第一部分封面中的重要提示和第三部分正文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布,并同时公布本规定第三部分附录和第四部分备查文件中的全部文件的索引
(三)上市公司对本规定列举的各项内容应当进行披露,但是本规定某些具体要求对上市公司确实不适用的,上市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修改,同时予以说明
但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有无规定,上市公司均应予以披露
(四)本规定适用于上市公司在公募增发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时编制的招股意向书
(五)有关本次公募增发的招股说明书原则上应按照本招股意向书内容与格式的要求编制,在本招股意向书中本次发行方案的有关内容最终确定后,应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相应的披露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一、封面招股意向书的封面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