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证监公司字[2000]44号【发布日期】2000-04-30【生效日期】2000-04-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关于发布《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招股意向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44号)各上市公司:为规范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行为,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招股意向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0年四月三十日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招股意向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一)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公募增发),应按照本规定编制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是上市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的必备文件。(二)招股意向书的内容与格式包括:1、封面;2、目录;3、正文;4、附录;5、备查文件。本规定适用于上市公司编制向投资者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报送的招股意向书文本的内容和格式,其中,本规定第一部分封面中的重要提示和第三部分正文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布,并同时公布本规定第三部分附录和第四部分备查文件中的全部文件的索引。(三)上市公司对本规定列举的各项内容应当进行披露,但是本规定某些具体要求对上市公司确实不适用的,上市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修改,同时予以说明。但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有无规定,上市公司均应予以披露。(四)本规定适用于上市公司在公募增发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时编制的招股意向书。(五)有关本次公募增发的招股说明书原则上应按照本招股意向书内容与格式的要求编制,在本招股意向书中本次发行方案的有关内容最终确定后,应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相应的披露。(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一、封面招股意向书的封面应载明下列事项:(一)发行人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名称、股票简称和代码;“”“”(二)招股意向书字样,未正式定稿前,必须标有未定稿字样;(三)发行人的正式名称和注册地;(四)公募增发股票的类型(例如普通股、优先股)、每股面值、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其中,机构投资者可认购数量、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可认购数量、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可认购数量)、定价方法或每股发行价(如已确定);(五)发行方式及发行期;(六)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七)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八)重要提示,发行人应按照下列文字陈述:“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招股意向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此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招股意向书所用纸张规格应为A4纸。二、目录(略)三、正文(一)绪言在绪言中应当载明:1、本招股意向书编写所依据的法规,核准本次公募增发股票方案的部门;2、声明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信该招股意向书中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者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和连带的责任。3、下列文字必须载入绪言:“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是根据本招股意向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除本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股意向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意向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二)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本节应列出以下有关机构的名称、所在地、电话、传真以及这些机构中与本次公募增发有关的联系人姓名:1、发行人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2、发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3、主承销商;4、发行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5、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事务所;6、主承销商聘请的律师事务所;7、股份登记机构;8、其他。(三)本次发行的方案1、公开发行股票的类型、每股面值、股份数量;2、发行定价方法或定价区间;3、发行对象:向机构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及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发售股份的比例和数量;如配售中涉及战略投资者,且在招股意向书公布前已明确认购意向,应披露战略投资者的身份、与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