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为了规范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程序,保证案件审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申请(一)接受申请
包括来访、来信、基层转送的书面申请,以及来访的口头申请接受书面申请的,根据当事人的数量,要求提交申请书的份数,同时要求提供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依据
接受口头申请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应安排两名工作人员在场,询问申请人的身份、审查证件、了解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当场做好笔录,并将笔录向申请人宣读,由申请人签字或印指模加以确认
(二)审查申请
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条件;是否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范围;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是否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申请复议的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是否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存在第三人等
(三)补正申请
申请材料不全,经审查难以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办理申请
收到申请人的申请(需补正申请材料的在收到补正材料)后5日内作出处理
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口头申请的当面告知
(五)登记申请
登记接受申请的处理情况,以便统计、存档备查
二、受理(一)审核签批
对符合申请条件应由本机关受理的,由市法制办复议应诉科提出立案受理意见,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市法制办分管副主任和主任审核签批
(二)制发通知
根据审核意见,制作答复通知书,涉及第三人的制作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答复通知书和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均加盖市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三)送达通知
7日内分别向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