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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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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 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 加 强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银 行 结 算 账户 ) 管 理 , 维 护 经 济 金 融 秩 序 稳 定 , 根 据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以 下 简 称 《 办 法 》), 制 订 本 实 施 细 则 。 第 二条 《 办 法 》 和本 实 施 细 则 所称 银 行 , 是指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依法 经 批准设立的,可以 经 营支付结 算 业务的银 行 业金 融 机构。 第 三条 中国人 民 银 行 是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监督管 理 部门,可以 对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开立和使用进行 检查监督。 第 四条 中国人 民 银 行 通过全国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系统( 以 下 简 称 银 行 账 户 管 理 系统), 对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开立和使用实 施 监控和管 理 。 第 五条 中国人 民 银 行 对下 列单位银 行 结 算 账 户 实 行 核准 2 制 度 , 经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核 准 后 颁 发 开 户 许 可 证 : ( 一 ) 基 本 存 款 账 户 ; ( 二 ) 临 时 存 款 账 户 ( 因 注 册 验 资 开 立 的 除 外 ); ( 三 ) 预 算 单 位 开 立 的 专 用 存 款 账 户 ; ( 四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在 境 内 从 事 证 券 投 资 开 立 的 人 民币 特 殊 账 户 和 人 民 币 结 算 资 金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QFII 专 用 存 款 账户 )。 上 述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统 称 核 准 类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 第 六 条 开 户 许 可 证 是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依 法 做 出 准 予 申 请 人在 银 行 开 立 核 准 类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决 定 后 , 颁 发 的 行 政 许 可 证件 , 是 核 准 类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合 法 性 的 唯 一 有 效 证 明 。 第 二 章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的 开 立 第 七 条 存 款 人 应 当 以 实 名 开 立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 并 对 其 开 户申 请 材 料 实 质 内 容 的 真 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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