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规则第一条为保障合法、公正、及时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工作机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市人民政府管辖并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四条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遵循全面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原则
第五条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以书面审理为主,也可以采用其他审理方式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市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二)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三)对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四)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职能的市级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五)对市级和市级以下不同级别的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六)其他应当由市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
法律、法规对复议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行政复议申请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以口头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工作人员记录在卷,由本人签名或盖章
以电报、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方式提出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必须在电报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发送日起15日内向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提交书面行政复议申请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接到申请人递交的复议申请书后,应当进行登记,注明收文时间,并在5日内分别不同情形作出处理:(一)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三)符合受理条件,但不属于市人民政府管辖的,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申请复议;(四)不能确定是否超过申请期限的复议申请,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