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许可管理,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发挥资源配置效能,优化市场竞争环境,保护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提高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销售、安装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包括: (一)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门扇材质为钢筋混凝土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 (二)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材质为钢、启闭方式为手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密闭观察窗、封堵板; (三)阀门:包括密闭阀门、防爆地漏、防爆波闸阀; (四)电控门; (五)防电磁脉冲门; (六)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 (七)其他运用新技术新材料研制定型并纳入国家标准的防护设备。 第四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安装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生产安装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申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以下简称“许可资质”)。取得许可资质的企业,应依法依规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销售和安装。 第五条 取得许可资质的生产安装企业,应在企业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活动。 第六条 为扶持培育优质企业,确保重点工程的综合防护效能,运用新技术新材料研制定型并纳入国家标准的防护设备,在工程所在地省级人防主管部门进行许可资质备案后,可跨省销售。 第七条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全国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审查审批实施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许可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许可资质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综合 1、非外资企业,中国国籍法人代表,经营证照齐全,注册资金 1000 万元以上。 2、组织体系设置合理,技术要素单元配置到位,生产安装设施设备符合要求,规章制度预有安排。 (二)人员 1、技术总负责人应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有建筑工程或机械工程类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取得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资格一级证书。 2、生产、工艺、质检、安装等技术部门的负责人应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有建筑工程或机械工程类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取得二级以上人防防护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