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A/T800-2008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日期:2008-12-11 实施日期:2009-01-01 提出单位:中国法医学会、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归口单位: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179) 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起草单位:中国法医学会、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起草人:宁锦、王葆元、王岩、成映泽、焦晋岩、张宏斌、王旭、包丽茹、安雪梅、陈誉、闫荣、张建伟、杜雁 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01-0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身损害躯体伤残者和精神障碍者,口常生活是否需要护理依赖及其程度的评定原则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因人为伤害、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等因素所造成的人身伤残、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 国家和其他行业已有规定的,执行其相关规定。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躯体残疾者 thedisabledduetobodyinjury 因各种伤害因素造成人体组织器官不可恢 复 的结 构 破 坏 或 功 能 障碍,不能 进 行一般 人所能 从 事的工 作 、学习 或 其他活动 的人。 2.2 精神障碍者 thementallydisorderred 因各种伤害因素造成人的大 脑 功 能 失 调 或 结 构 改 变 ,导 致 感 知 、情 感 、思 维 、意志 和行为等精神活动 出现 不同 程度受 损的人。 2.3 日常生活活动 能 力 。Activitiesofdailyliving(ADL) 人体日常生活必须反复进行的、基本的、具有共同性身体动作的能力。包括:进食,床上活动,穿衣,修饰,洗澡,大、小便及行走等。 2.4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abilitiesoftakingcareofoneself 人体在正常思维支配下,为满足基本生理、生活需要,必须反复进行的一系列身体动作或活功的能力。包括:进食、更衣、修饰、整理个人卫生、使用日常生活工具、自主外出行走等。 2.5 躯休移动能力 abilitiesofbodymoving 人体自主在床上移动,上、下床,室内或室外行走,上、下楼梯等能力。 2.6 日常生活活动能力丧失 lossofADL 躯体残疾者因各种损害因素导致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部分或全部永久性丧失。 2.7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丧失 lossofabilitiesfortakingcareofoneself 精神障碍者因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智力等出现异常,部分或全部丧失料理自己日常生活能力。 2.8 护理依赖 dependceonbeingnursed 躯体残疾者和精神障碍者需经他人护理、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