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发布日期:2008 年8 月19 日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熊××、熊×、杨××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现就本案争议事实及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赔偿侵犯原告人身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1、被告作为侵害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无故行凶,殴打原告,造成三名原告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解释)第 3 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人身损害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二、具体赔偿明细及相关问题。 1、关于医疗费问题。人身损害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关于营养费问题。因原告受伤系骨折伤极不易恢复,根据医嘱及医学常识,三原告在治疗期间需要购买大量的营养品及补钙保健食品,这是合理费用。 3、关于误工费问题。根据人身损害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三名原告常年都在武汉经商,根据湖北省 2007 度损害赔偿标准:批发和零售业 11520 元,第一原告熊××因为受伤误工 10 天,第二原告熊×因手术误工 15 天,第三原告杨×因骨折误工 25 天,这些都有医疗单位开具的诊断证明和医嘱,请求合理,应该给予支持。 4、关于护理费问题。第三原告杨×骨折住院 7 天,期间因妻子也受伤,因此只能请护工护理,7 天护工费350 元,根据人身损害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