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村民建房引发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思考作者:平顶山中院魏少鹏发布时间:2010-10-1312:55:32论文提要: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农村村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为改善居住条件的农村村民建房活动越来越多,而农村建筑市场秩序却相当混乱不具有建筑资质的农村建筑包工队承揽建房工程的现象相当普遍。在包工队为村民建房过程中,松散的管理、薄弱的安全意识和粗糙的劳动工具是巨大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隐患,引发了大量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在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由于对农村建筑包工队的法律性质定位、包工队的建筑资质要求、包工队与房主达成的建房协议的法律性质等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导致不同的法院甚至是同一个法院的不同审判人员对案情基本相同的案件却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对房主和包工头的责任认定和划分也存在较大差异甚至截然相反,造成司法混乱。笔者通过对农村村民建房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引发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审理中遇到的几个难点问题的分析,提出了自己的处理意见,以期通过相互交流和探讨,统一认识和具体做法,尽最大可能统一司法尺度,同时也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使当事人息诉罢访,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全文共8700字。以下正文: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飞速发展,广大农村村民的收入不断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对居住条件和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相应地,农村村民建房活动较以往也明显增加,不但建房户越来越多,而且建二层、三层甚至四层楼房的也越来越多。而反观当前农村的建筑市场,秩序却很不规范:有的村民在建房时自己动手,使用自己的或者租用他人的简单建筑机械并且找亲友帮忙自己建设;有的村民找正规的建筑企业为自己建设;而更多的村民则是找本村或者邻近村庄的农村建筑包工队来为自己建设。而这些包工队基本上是村民自行招募组织起来的,既没有申请工商企业登记,也没有取得建筑施工资格证书,不但建筑质量无法保证,而且松散的管理、薄弱的安全意识及粗糙的劳动工具也极易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从而产生大量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村民自己动手找亲友帮忙自己建房和找正规建筑企业为自己建房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中,法律关系相对简单,法律规定相对明确,在审判实践中处理起来相对比较容易。而在村民找包工队建房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中,由于建筑包工队本身的组织形式多样,房主和包工队达成的建房协议的内容也有很大差别,由此引发对包工队的法律性质定位、对建房合同的性质和效力、包工队的资质要求、对建房人的责任确定等都存在较大争议,法律关系相对复杂,处理难度较大。审判实践中,对施工人员在建房活动中给他人或者自身造成人身损害的,有的法院判令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有的法院判令房主承担赔偿责任,有的法院则判令房主和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甚至同一个法院不同办案人员对案情基本相同的案件也作会出截然不同的判决,情况不一而足,不但造成司法尺度不统一,适用法律混乱,而且使当事人极为不满,并对办案人员的审理行为产生合理怀疑,由此不断上访,造成不稳定因素。本文拟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中遇到的具体案例对相关问题作些粗浅探讨,以期有益于审判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公正审理。一、据以分析的案例案例一:村民王某与赵某等十数人经常承包一些建房的活,由于赵某在谈生意上有经验,这十数人经常由赵某为代表出面揽活,承包到工程后,赵某组织该十数人都参加劳动,报酬在参加劳动的人中分大工(技术工)和小工(辅助工)按出工多少平均分配。2007年2月份,彭某家要建二层住宅楼,找赵某商量此事。双方商定包工不包料,总工钱8500元。商量成功后,赵某就组织他们的十数人开始为彭某建房。2007年2月26日,在建房过程中,刚砌起的山墙突然倒塌,将王某埋于废墟中,后王某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之妻将赵某和彭某告上法庭。案例二:2006年8月,农村村民张某欲建两层住宅,将工程以9500元的价格承包给邻村王某的包工队施工(包工不包料)。王某系农村工匠,在建房方面有一定的技术和经验,而且近二十年来,也一直利用农闲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