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金融 1):中外合资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订约四方 订约四方一致同意共同投资举办一家合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二条银行名称及地址 银行名称: 英文:×××××××× 第三条组织形式 银行为有限责任公司
订约四方对银行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四条银行宗旨 第五条适用法律 银行经批准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
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银行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银行的业务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银行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资本 第六条资本构成 银行第一期的实收资本为×××××元
订约四方出资的份额为:乙方占百分之××,出资××××元,以现金投资
丁方占百分之××,出资×××××元
以下列方式提供投资: 第七条资本提供 订约四方需在银行成立后(银行的成立日期为银行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三十天内交足出资额,以现金投资部分应全数存入银行
丁方提供的股票等,如因技术原因,在银行成立后三十天内未能办妥转入银行手续时,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联合决定,可以允许再延长三十天
任何一方所应出资的现金,如逾期未交或未交足,应按当天中国银行公布的短期放款利率支付未交部分的迟延利息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八条出资凭证 订约四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银行据以发给经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签署的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银行名称,银行成立的年、月、日,订约四方名称及其出资金额,出资的年、月、日以及发给出资证明书的年、月、日
当根据本合同第六条增加出资额后,银行将增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章出资额转让及资本更改 第九条出资额转让 订约一方如向第三者出售、转让、抵押其部分或全部出资额须经订约其他三方同意,并经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