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商标的案例分析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囤积商标,是指商标注册人申请注册商标并非出于生产经营活动之目的,而是大量囤积、高价转让或待价而沽,在很多情况下,所囤积商标中还包括他人在先权利标识
此种行为侵占了公共资源,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应当依法予以遏制
实践中,对于处于异议审查阶段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亦可适用该款规定不予注册
案例一:原告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关于第10619071号UL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案情简介】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指南针公司)于2012年3月14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0619071号UL商标(简称诉争商标)
2013年6月21日,该商标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游泳衣、足球鞋等
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13年6月21日至2023年6月20日
2014年4月11日,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简称迅销公司)提出对诉争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主要理由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016年1月1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迅销公司不服被诉裁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第三人超出企业经营范围的正常需求,囤积大量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知名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属于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的行为,符合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诉争商标依法应予以无效宣告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三人指南针公司、中唯公司超出经营范围,非以使用为目的且无合理或正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