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我作为被告李媛媛的代理人,根据本案的庭审情况发表代理意见如下:原被告之间的《合作合同》早在2017年3月15日已解除,原告仍然基于该《合作合同》产生的诉求应当被驳回
首先,原被告之间的《合作合同》早在2017年3月15日已解除,为证明这个事实,被告向法庭举证了与张殿明、刘红、董秀花的录音,以及张殿明、董秀花在微信朋友圈发出的信息,这些证据经张殿明、刘红、董秀花确认为真实,而这些证据证明如下事实:截止2017年3月15日,被告欠付原告租金、物业费等费用共计约78000元,被告提出自己所购的音响、点歌等KTV全套设备及茶具、沙发等一切物品抵偿上述费用,原告虽未有明确的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表示,但却安排了董秀花、刘红等计算了被告截止2017年3月15日所欠费用数额为78000元、2017年3月23日盘点了被告留在原告处的物品形成盘点表,并于3月30日、4月3日对外发布酒店KTV正式开业的消息,同时原告还在5月份将KTV所属酒吧承包给哈哈尔、叶尔兰等人,而且这两人也在5月、6月期间的微信朋友圈,发布邀请顾客前往被告此前经营KTV所属的酒吧消费的广告;在被告举出7月份原告KTV正在经营的视频证据面前,原告的代理人在第一次庭审中不得不承认:KTV在今年7月份进行营业
原告在被告3月15日只身离开酒店KTV后,就开始盘点处置其中的资产,并安排KTV的重新经营事宜,这些都表明:原告实际上是接受被告以其财产以抵偿欠付费用,并以此作为解除双方合同的条件,这也是被告在离开酒店KTV后4个月期间,原被告之间都相安无事的原因,也表明被告所称的双方之间的《合作合同》早在2017年3月15日已解除
其次,针对被告所举的证据,原告对KTV并未在其起诉前进行营业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原告称其KTV的营业必须是其取得营业执照为前提,因原告未取得营业执照,故原告不可能进行经营,但是原告没有取得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