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1-81(试行)【颁布单位】公安部【颁布日期】 19810301 【实施日期】 19811001 【章名】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总平面设计第三章 房间设计第四章 建筑构造第五章 建筑设备及其它设施第六章 训练塔附 录 本标准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 1.0.1条、为了使公安消防站的建筑设计有利于执勤战备、业务训练、队伍管理,提高队伍灭火战斗力,以适应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本着适用、经济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第 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市、县新建、扩建的公安消防站的建筑设计。改建的公安消防站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站,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试行。第 1.0.3条、消防站的布局,应纳入城镇规划。其布局要求、人员编制、装备设置应按有关的专门规定执行。第 1.0.4条、消防站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并应符合现行的其它有关建筑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章总平面设计第 2.0.1条、消防站应设在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地点,其边界距医院、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集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场所不应小于50 米。注:老城区执行上述规定确有困难时,其距离可适当减小。第 2.0.2条、消防站车库正门,距城镇规划道路红线不宜小于10 米,门前地面应用混凝土或沥青等材料铺筑,并向道路边线做 1--2%的坡度。第 2.0.3条、消防站内应设置车库、值勤宿舍、训练塔、油库以及其它必要的建、构筑物,并合理布局。第 2.0.4条、消防站内应设置训练场地,其面积应符合表2.0.4的规定。表 2.0.4车辆数2棗3辆4棗5辆6棗7辆面积(平方米)150020002500注:①、训练场地内宜设置长度为100 米的跑道。②、在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置能够进行全套基本功训练的宽度不小于15 米、长度宜为150 米的训练场地。③、在执行表2.0.4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其面积可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并应根据需要在若干此类消防站的适中地点设置宽度不小于15 米、长度宜为150 米训练场地的消防站。第三章房间设计第 3.0.1条、消防站车库应布置在建筑物正面一层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部位。车库的基本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车库内消防车外缘之间的净距不小于2.0 米;二、消防车外缘至边墙、柱子表面的距离不小于1.0 米;三、消防车外缘至后墙表面的距离不小于2.5 米;四、消防车外缘至前门垛的距离不小于1.0 米;五、车库的净高( 地面至顶板突出部分) 不小于车高加0.6 米。第 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