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一)《消防法》第58 条第一款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基准罚种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建筑面积500m2以下大于 500m2不超过 3000m2大于 3000m2不超过 5000m2大于 5000m2不超过 10000m2大于 10000m2罚款格次3 万元至 5 万元5 万元至 12 万元12 万元至 18 万元18 万元至 24 万元24 万元至 30 万元格内从重处罚情节1、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可燃物资仓库等建设工程,应当在对应罚款格次范围内选择较重的处罚
2、消防设计或施工质量有下列不合格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对应罚款格次范围内选择较重的处罚:①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安全距离)宽度不足的;②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配置数量不足的;③防火防烟分区划分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规定,或防火门、防火卷帘数量不足的;④可燃、易燃装修违反消防技术标准规定,降低建筑耐火等级的
3、有下列扰乱消防监督管理秩序情形之一的,在对应罚款格次内选择较重的处罚:①擅自改变已审核合格的消防设计并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的;②隐瞒工程规模而将应审核、验收的工程报备案的;③为逃避抽查,将同一工程重复报备案,扰乱备案抽查秩序,经抽查不合格的
升格处罚情节1、有两类格内从重处罚情节的,升一格处罚
2、在火灾调查中发现起火单位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升一格处罚;建筑存在的消防质量问题属于灾害成因的,在最高格范围内处罚
3、在针对违章工程和场所公开部署的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期间,发现新工程或场所顶风非法开工、使用、营业的,升一格处罚
4、同一单位 (含分支机构) 有未办理消防审核、验收、备案抽查、营业前检查手续的违法建设或营业行为,在同一地市范围内又犯的,升一格处罚
减免处罚情节1、对建筑面积 100m2以下小建设工程,不具有格内从重处罚情节的,可只处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