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10年修订)【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27号)【颁布时间】2010-7-30【实施时间】2010-9-10【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2010年7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2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7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公布,自2010年9月10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7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三章资格和任用第四章培养和培训第五章考核第六章待遇第七章奖励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在本自治区贯彻执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全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应当忠于人民教育事业
第四条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公民都有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义务,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师工作,依法履行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称(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