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规划总则第1条规划背景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加强环境保护全面推进生态区建设实施办法》(深宝府【 2007】1 号),缓解宝安区社会经济发展、资源开发与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各类矛盾,顺利实现建设环境优美的国家生态区的发展目标,遵循国家《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修订稿)》要求,编制本规划。第2条规划性质本规划是指导宝安区生态区建设的纲领性文件,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编制、城区总体规划的修编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提供指导和依据。第3条法律效力本规划提交宝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由宝安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宝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执行。本规划提出的目标与措施应纳入宝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实施。本规划为开放性规划,应定期评估实施情况,不断进行补充与完善。第4条规划范围宝安区行政辖区内的全部陆域及近岸海域,总面积712.95 km2,包括光明新区和新安、西乡、福永、沙井、松岗、石岩、观澜、龙华、大浪和民治十个街道。第5条规划时限鉴于本规划编制主要目的,规划时间范围确定为2007~2020 年,规划的基准年确定为 2006 年。规划近期为 2007~2010 年,规划中期为 2011~2015 年,规划远期为 2016~2020 年。以规划基准年为基础,以规划近期为重点。第二章规划目标与指标第一节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第6条指导思想以建设和谐社会、绿色城市为目标,以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生态经济和循环经济理论,统筹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关系,以人为本,以自然生态、环境支撑、生态经济、资源保障、生态社会、能力保障六大体系建设为重点任务,走绿色生产、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第7条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生态高效原则、循环经济原则、针对性原则、便于操作原则。第二节规划控制目标与指标体系第8条规划控制目标持续推进生态区建设工作,构建绿色城区。——经济发展: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清洁生产企业和通过ISO14000认证企业比例不断提高。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单位能耗、水耗持续降低,2010 年和 2020 年单位 GDP能耗分别控制在 0.5 吨标煤 / 万元、0.4 吨标煤 / 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分别控制在20 m3/ 万元和 16 m3/ 万元。——生态环境保护:严格保护生态用地,受保护地区占国土面积比例保持在40.62%,不断提升城镇人均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