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1 / 19作者: ZHANGJIAN 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 ”税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字轨文号』深国税发〔2010〕72 号『发文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 2010-05-25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局内各单位:现将《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五月十二日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为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建立健全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明确税企双方责任,准确、及时办理免、抵、退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税〔 2002〕 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 号)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一、实行“免、抵、退”税的企业范围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 自产货物、 视同自产产品, 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对没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其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对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二、实行“免、抵、退”税的货物和业务范围(一)出口的自产产品;(二)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三)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企业中标或外国企业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2 / 19中标后分包给国内企业,且不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的机电产品;(四)国内实行独立核算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所有生产海洋工程结构物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五)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1. 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同自产货物办理退税。(1)与本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