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1 / 19作者: ZHANGJIAN 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 ”税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字轨文号』深国税发〔2010〕72 号『发文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 2010-05-25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局内各单位:现将《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深圳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为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建立健全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明确税企双方责任,准确、及时办理免、抵、退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财税〔 2002〕 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 号)等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实行“免、抵、退”税的企业范围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 自产货物、 视同自产产品, 除另有规定者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实行“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
对没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其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对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按现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的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二、实行“免、抵、退”税的货物和业务范围(一)出口的自产产品;(二)承接国外修理修配业务;(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