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深圳市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一、为做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促进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联软〔 2013 〕64 号)的要求,依据《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27 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二、本细则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深圳市行政区域(以下简称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 〕27 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三、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深圳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细则和管理制度,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二)会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组成联合审查小组,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申请进行联合审查并将认定和年审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三)公布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四)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异议申请;(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软件企业认定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四、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配合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工作,将有关情况汇总报送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及中国软件行业协会。五、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作为深圳市软件企业认定的业务支撑机构,负责我市软件企业认定材料的受理、初审、现场考察、资料保管归档等与认定相关的具体工作,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报认定主管部门。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必须坚持为软件企业服务、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履行所承担的软件企业认定职责,严格遵照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开展认定工作。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负责全市软件产业数据统计分析等相关工作。六、深圳市软件企业认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深圳市内依法设立半年以上的法人企业,且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二)签订劳动合同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 ,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 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