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1905【发布文号】以穗府[1995]55号【发布日期】1995-05-12【生效日期】1995-05-1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关于广州市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试行意见的请示(广州市人民政府1995年5月12日以穗府[1995]55号文批转印发)市人民政府:为推进我市城镇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理顺和明晰城镇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转换集体企业和国有小型企业的经营机制,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的规定,提出以下意见:一、一、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则股份合作制是实行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相结合的新型社会主义企业组织形式
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坚持以下原则:职工全员入股,实行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坚持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行民主管理、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二、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一)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可采取原有企业改组和新组建两种方式
原有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征得企业资产所有者和职工大会同意,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市属国有企业和市属含有国有资产的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征得职工(代表)大会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由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主管委会同市体改委,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批准
新组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由2个以上股东按本意见依法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应由发起人向审批或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1.申请报告;2.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3.企业章程;4.职工大会的决议或新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发起人协议书;5.资产评估报告及企业财产验资证明(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资管理部门出具国有资产确认书,集体资产由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