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本市内资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工商注〔2007〕217号各分局:《关于规范本市内资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的试行意见》已经2007年5月8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股权出资告知承诺书二OO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关于规范本市内资公司股权出资登记的试行意见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内资公司股权出资登记行为,探索扩大非货币财产出资方式推进资本市场的发展,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试行意见
第二条股权出资是指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企业(以下称"目标企业")股权作为出资,投资内资公司(以下称"被投资公司")的行为
第三条以股权出资的投资人、目标企业和被投资公司的范围如下:(一)投资人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港澳台人士)或境内法人
(二)目标企业是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但不包括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三)被投资公司是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在试行阶段,具体限于注册在本市高新科技产业园区内的公司或者符合国家产业结构政策的公司
第四条以股权出资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投资人用于出资的股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且已足额缴纳;(二)用于出资的股权应当由法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三)股权出资额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四)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资的,应当经目标企业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以下股权不得作为出资:(一)未实际缴纳的股权;(二)设定担保或被法院冻结的股权;(三)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无记名股票代表的股权;(四)股东(出资人)在章程中约定不得转让的股权;(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转让的股权
第六条目标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