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关于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二00七年五月三十日为了进一步做好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贯彻落实国家钢铁产业政策,现对热轧带肋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中受理、审查、发证等具体工作如何执行国家钢铁产业政策,作如下规定:一、新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审查内容新申请许可证范围包括下列情况:新投资建设的企业、现有企业新提出办证申请、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因各种原因未按时申领新的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1、对于申请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含钢坯)、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有炼钢工艺)、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有炼钢工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提交以下材料:⑴成立于2003年12月23日之前的企业(指营业执照成立日期在2003年12月23日之前)(国办发[2003]103号))①企业所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正式来函(附件1);②环保部门发放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证明(国家发改委第35号令);③企业的土地使用证或被租赁方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国发[2004]20号等)
⑵成立于2003年12月23日之后的企业(指营业执照成立日期在2003年12月23日之后)①国家发改委炼钢、轧钢项目的核准文件(国发[2004]20号);②环保部门发放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证明;③企业的土地使用证或被租赁方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
⑶在2003年12月23日之前成立,因企业更名等原因,其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成立日期在2003年12月23日之后的企业①企业所在省级人民政府的正式来函;②环保部门发放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证明;③企业的土地使用证或被租赁方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