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工会干部保护的几个问题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加快,非公有制企业发展迅速。劳动关系矛盾在改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中显得十分突出,表现在劳动就业、工资分配、劳动保护、劳动福利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任务比过去任何时候都紧迫和重要。工会的一切工作都离不开工会干部。工会干部特别是企业工会干部在履行职责中,势必要与企业行政方面就各种争议或者矛盾进行交涉、协商。特别是对企业克扣职工工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等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现象,工会干部有责任代表职工与企业交涉,要求企业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这样就使得企业工会干部处在矛盾的焦点上,因此而遭到打击报复的情况时有发生。近几年《工人日报》所报道的北京西科姆(中国)有限公司终止该公司工会主席李东亚劳动合同案、广东阳江龙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副主席杨观趣被其老板除名案、广州市花都区朗盛水产养殖场老板终止工会主席陈传力劳动合同案、北京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解除工会主席唐小东的劳动合同案等就是几个典型的案例。侵犯工会主席权益事件屡屡发生,其原因是复杂的,既有认识层面上的,也有法律和制度层面上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研究产生这一问题的复杂原因,采取综合措施。一是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和维权环境,解决工会主席实质上由企业行政掌握其用人自主权的问题;二是完善法律对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的保护条款,加大违法者对工会干部的侵权成本,提高法律的权威性;三是以打破工会对企业行政的依附关系为突破口,重新构建工会制度,发挥上级工会组织在企业维权中的作用,建立企业工会干部保护机制。下面将对这几个问题一一进行论述。一、正本清源:谁对工会主席有用人自主权作为企业的工会主席,在企业里具有企业职工和企业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的双重身份。从根本上讲,职工的身份不仅是工会主席身份的基础,更是他本人养家糊口的基础。为了生存,他得履行作为一名企业员工应当履行的职责,遵守企业为员工设订的一套行为规范,接受企业制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而企业工会主席的身份,又要求他履行相应职责,对企业为员工设订的行为规范以及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中的不合法不合理的部分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和监督企业改正。这种双重身份所带来的矛盾,使工会主席面临两种选择:一是放弃工会主席的职责,对侵犯职工权益的现象视而不见,保持沉默;二是履行工会主席的职责,依法据理力争。在一般情况下,考虑到生存的需要迫使他往往会作出第一种选择,这种选择可能会导致职工对工会主席的不满或身份认同的淡漠,但至少不会影响其饭碗问题;而第二种选择则是一个有责任感的选择,但这种选择又可能会因为与企业行政的意愿不符而使其个人利益受到损失,甚至丢掉饭碗。但无论工会主席选择哪一种行为,其可能的结果都是一样的:职工权益没有得到保护,工会作用没有发挥。要使工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必须从认识上、舆论上加以澄清,法律上加以明确:工会主席双重身份其相互关系是什么?当员工角色要求和工会主席角色要求相冲突时,其价值取向是什么?事实上,工会主席在企业里的双重身份,意味着与企业形成了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和工会关系。这是两个具有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法律关系。工会主席作为公司的一名员工,他与企业所形成的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而作为工会主席,他与企业所形成的关系是社团法人和企业法人之间的工会法律关系。作为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在实际的劳动过程中与企业是隶属关系,是被管理和管理的关系,而作为企业的工会主席,与企业行政的关系是相互平等的关系,企业对工会主席没有行政管理权,只有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义务,接受工会监督的义务。工会主席角色决定了他应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这很容易引起矛盾,企业往往会使用对员工的管理权来了结与工会主席的矛盾和由此引发的纠纷。正是由于这个原因,必须对企业的行政管理权加以制衡,才能保证工会主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工会法》就是向工会权利即职工集体劳权倾斜的一部法律,起着对企业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