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发布单位】808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7-12-16【生效日期】1998-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 (1994 年 9 月 25 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 1997 年 12 月 16 日 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 修改〈黑龙江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保护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者、经营 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 第三条 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损 坏、平调或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四条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群众有保护集体资产的义务。 第五条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设置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机构是具 体执行机构。 各级人民政府的乡镇企业、土地、林业、水利、农机、畜牧、水产等行政部门对集体资产管 理工作地行行业指导。 第二章 资产所有权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六条 第六条 集体资产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经选举产生的村集体经 济组织管理机构依法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七条 第七条 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耕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房屋、交通工具、农业机械、机电设备、林木、牲畜、农 田水利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三)村集体企业和在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占有的资产; (四)国家无偿资助的资产;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六)村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等货币资产; (七)村集体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等无形资产; (八)村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八条 第八条 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它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 合作经营的,资产的集体所有权不变。 第九条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