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8月2日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有关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点原则(一)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
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管理等有关规定,确保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杜绝暗箱操作,严禁利益输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不得侵害企业内部非持股员工合法权益
(二)坚持增量引入,利益绑定
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并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
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符合条件的员工自愿入股,入股员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担市场竞争风险
(三)坚持以岗定股,动态调整
员工持股要体现爱岗敬业的导向,与岗位和业绩紧密挂钩,支持关键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人员持股
建立健全股权内部流转和退出机制,避免持股固化僵化
(四)坚持严控范围,强化监督
严格试点条件,限制试点数量,防止“一哄而起”
严格审批程序,持续跟踪指导,加强评价监督,确保试点工作目标明确、操作规范、过程可控
二、试点企业条件(一)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
(二)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