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国家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的若干思考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我们党基于对新中国成立60多年、尤其是改革开放35年治国理政规律性认识所作出的战略决策,表明我们党站在时代高度,对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进行顶层设计和战略谋划,以更大的政治智慧和勇气促进国家治理模式现代化
国家治理体系是一个完整的制度系统,涵盖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是国家治理能力孕育的基础
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充分体现了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为建立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础
一、从“管理”到“治理”体现执政理念的根本性转变从我们过去通常讲的“管理”到现在的“治理”,虽一字之差,却有着非常重要的理念和内涵上的差别
“治理”(Governance)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
长期以来它与“统治”一词交叉使用,主要用于和国家的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与政治活动中
上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政治社会学和经济学的代表人物罗茨(R
Rhodes),赋予Governance以新的含义
他们认为,与统治不同,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
全球治理委员会1995年发表了一份题为《我们的全球合作伙伴》的研究报告,对治理作出了如下界定: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