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有限公司2020年5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学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年5月1日起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共七章,六十四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第三章工资清偿第四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条例中,明确要求“建设单位”的共九条,分别是:第四章(特别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九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条例具体内容:•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
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