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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tml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 10 月 10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109 号发布 根据 8 月 30 日修正)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
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是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统一管理
市和区、县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镇生育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卫生、医疗保险、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生育保险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