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此案看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 案情: 1994 年,贵州省万山特区下溪乡官田村芷冲村民组的8 户村民,经万山特区供电局的下属单位下溪乡供电所的同意,自筹物资架设了一条低压照明裸输电线路
此输电线从供电所所属、位于离村民杨厚明责任田不远处的一根水泥电杆(从杨厚明责任田处视线可见该水泥电杆)上接线,在杨厚明责任田旁立有一根用树干做成的简易电杆支撑该输电线
此输电线路在当初架设后,8 户村民共同使用一安装于前述水泥电杆上的电表,供电所按该电表向8 户村民统一收费
从 2002 年上半年起,万山特区逐步实施农村电网改造,供电部门对一些尚未改造到的输电线路也统一将电表安装到用电户门口
在触电事故发生前一个月左右,乡供电所拆除了前述水泥电杆上的电表,在 8 户村民房屋外分别给每户安装了电表,对 8 户村民按各户电表分别收取电费
杨厚明责任田旁的简易木质电杆,由于年久失修而向一旁倾斜,使得被其支撑的输电线低垂悬于田坎上方
2002 年 5 月 22 日傍晚,下溪乡官田村官田村民组村民杨顺主之子杨天恩(17岁 ),放牛途经杨厚明责任田的田坎,触及此低垂的输电线,触电死亡
事故发生后,下溪乡供电所的上级单位万山特区供电局支付补偿费1000 元给死者家属
后死者之父杨顺主向法院起诉,要求特区供电局赔偿致杨天恩触电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死者生前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3 项共计42000 元
分歧: 对本案供电局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供电局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理由是:虽然受害人杨天恩触电死亡的事实成立,但是发生触电事故的输电线路的产权属于芷冲村民组8 户村民,而供电所为农户分别安装电表并不表示该线路的产权随之转移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属于用户共用性质的供电设施,由拥有产权的用户共同运行维护管理
如用户共同运行维护管理确有困难,可与供电企业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