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物权法看小区车位归属权问题.txtcopy(复制)别人的个性签名,不叫抄袭,不叫没主见,只不过是感觉对了。遇到过的事一样罢了。 一、小区车位的类型区分 住宅小区车位的类型,通常与车位的归属权有着密切的联系。根据不同的车位类型,使用权的归属也不尽相同。有的归国家,有的归当地政府,有的归开发商,有的归小区业主。因此,首先要从小区车位的类型入手,明确车位的类型,才能对车位的归属做进一步分析。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商品房住宅小区的车位从地理位置上可以划分为地面停车位与地下停车位。地面停车位一般需要要得到政府颁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①地面停车位又分为架空层车位、小区道路车位和绿地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虽然《物权法》的规定让小区车位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缓和,但在实际操作中,面对不同类型的车位,利益各方往往在产权归属上存在很大的争议和矛盾。 二、《物权法》对界定小区车位归属的立法发展过程 从资源利用角度看,伴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商品住宅的小区停车位将是一种稀缺的资源,因而讨论业主的权益必须讨论车位。在《物权法》出台之前,各地有关车位的问题不统一,并且确定的标准也有很大差异,因而产生了许多纷争;同时,大量关于车位的问题也找不到具体的法律规定。在 2006年之前还没有出现关于车位的规定,在 2006年《物权法(草案)》五审稿中才所有体现。2006年 8月,《物权法(草案)》五审稿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2006年10月《物权法(草案)》六审稿,2006年12月《物权法(草案)》七审稿分别在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上不断进行调整和修正。从总体趋势上看,一次比一次进步,尤其是七审稿已经将这一问题大大细分。2007年3月16日通过、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关于小区车位的规定,采纳了2006年七审稿中的规定。不仅要求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而且对规划停放和从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上划出的车位这两种情况分别做了规定,并将后者直接规定为业主所共有。 但遗憾的是,问题并没有真正解决。首先是小区车位在实际情况中很难满足业主的需求。就开发商而言,毕竟其是以盈利为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