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
txt 大人物的悲哀在于他们需要不停地做出选择;而小人物的悲哀在于他们从来没有选择的机会
男人因沧桑而成熟,女人因成熟而沧桑
男人有了烟,有了酒,也就有了故事;女人有了钱,有了资色,也就有了悲剧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 (2003 年6 月6 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 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 年6 月6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 月1 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 年6 月9 日 为加快处置停缓建工程,促进海南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补充方案》,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本经济特区处置1998 年12 月31 日前停工的房地产工程(以下称停缓建工程),适用本决定
二、停缓建工程产权人应当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30 日内,向停缓建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报停缓建工程处置方案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 申报停缓建工程处置方案之日起30 日内,作出批准或 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 面 说 明 理 由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进入 处置程序 的停缓建工程,其 申报期 限 按 照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当时 的规定执 行
三、产权人未按规定申报处置方案,或者未按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处置方案实施的停缓建工程,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与产权人协商处置,协商期限为 30 日
逾期仍不自行处置也不委托处置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处置机构代为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