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

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_第1页
1/6
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_第2页
2/6
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_第3页
3/6
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txt 大人物的悲哀在于他们需要不停地做出选择;而小人物的悲哀在于他们从来没有选择的机会。男人因沧桑而成熟,女人因成熟而沧桑。男人有了烟,有了酒,也就有了故事;女人有了钱,有了资色,也就有了悲剧。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 (2003 年6 月6 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 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3 年6 月6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 月1 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 年6 月9 日 为加快处置停缓建工程,促进海南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试点方案》和《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补充方案》,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本经济特区处置1998 年12 月31 日前停工的房地产工程(以下称停缓建工程),适用本决定。 二、停缓建工程产权人应当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30 日内,向停缓建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报停缓建工程处置方案。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 申报停缓建工程处置方案之日起30 日内,作出批准或 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 面 说 明 理 由。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进入 处置程序 的停缓建工程,其 申报期 限 按 照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当时 的规定执 行。 三、产权人未按规定申报处置方案,或者未按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处置方案实施的停缓建工程,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与产权人协商处置,协商期限为 30 日。逾期仍不自行处置也不委托处置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处置机构代为处置。 代为处置项目转让、租赁合同签订前,产权人要求自行处置且提出可操作的处置方案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允许其自行处置。 四、产权人选择按积压商品房办法处置停缓建工程的,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继续开发建设: (一)按原规划和设计方案续建; (二)修改规划和设计方案续建或者现状竣工; (三)建设临时经营场所; (四)建设临时公共设施; (五)完成外墙装修,清理施工现场,绿化建设项目范围内环境; (六)法律、...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关于加快处置海南经济特区停缓建工程的决定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