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评估界关于价值类型理论等问题的论述 (摘自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行业发展研究资料NO.2002-4) 由于早期我国资产评估理论引进的不完整性,资产价值类型理论及其在评估实践中的重要性长期以来在我国评估界没有得到重视。在起草评估准则的过程中,国内专家学者对价值类型理论进行了深入讨论。为正确理解价值类型在评估实践中的重要作用,我们专门致函相关国家评估协会及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的专家,对价值类型及其应用进行了咨询,并收集了部分国家评估法律、准则中与价值类型相关的规定。现将部分国外专家反馈意见和资料整理如下,供国内评估界参考。 一、咨询问题 在征求咨询意见的函中,我们要求各国专家回答以下三个问题: 1.价值类型或价值基础的概念、理论在您的国家或评估协会中是否被普遍接受? 2.市场价值与非市场价值概念在您的国家或评估协会是否被普遍接受?市场价值与非市场价值概念是否构成评估准则、指南的基础? 3.在您的国家或评估协会,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是如何定义的? 二、意见反馈 以下是十位国外评估专家就上述三个咨询问题的反馈意见。 (一)国际评估准则委员前主席、美国评估学会(AI)资深会员、不动产评估专家Don Dorchester先生的反馈意见 价值类型的概念是美国经济体系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美国,市场价值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概念。我们也承认存在许多其他价值类型,如投资价值(investment value)、在用价值(value-in-use)、课税价值(Assessed value)、保险价值(insured value)、公允价值(fair value)等,这些价值类型的重要性在于以下两方面:(1)有助于将这些价值类型与最常用的市场价值区分开;(2)根据特定条件或法律规定使用非市场价值时,每一种价值类型都应当有其定义和目的。根据我们的准则,每一项评估业务中所使用的价值类型都必须:(1)正确地披露;(2)给出定义,清楚地予以确定;(3)对于评估业务的期望用途是适当的。 对于市场价值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如果不考虑特定用词,市场价值的多数定义中都具有相同的组成因素。被广泛认可的定义是:“在符合公平交易所要求的必要条件的竞争性市场上,在买方和卖方双方都行为谨慎、精明、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且不受非正常强迫的情况下,经过一段合理的展示期,特定资产权利在特定日期以现金、现金等价物或其他经准确说明的条款表示的最可能的价格。”这一定义被用于几乎所有类型的用途,包括诉讼、购销、借贷、税收等。 在美国,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