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建、缓建的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如何赔偿 发布时间:2010-05-31 15:10:00 【要点提示】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承包人的人员停工及设备闲置损失,可依据施工日志、工资发放表、设备租赁合同以及设备闲置统计表等现有证据,按照建筑行业的常规,对其合理部分予以认定。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某,男。 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天津金河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经理。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4 年12 月20 日,被告承包了金河公司发包的“天津市鑫马工业园标准厂房”工程。后被告与原告联系,将此工程的A 座、D 2 座交给原告施工,被告将该工程施工的全部技术资料交与原告,原告按照技术要求及时组织人员、安排设备进行施工,并且作为施工方直接接收了监理人员的监督检查。2005 年5 月27 日,原告将被告交给的A 座、D 2 座正负零以下基础工程施工完毕,并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原告曾多次找到被告要求订立合同和支付工程款,但是被告以未招投标、未签备案合同为由始终未予办理。2007 年2 月2 日,经该工程所在地大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协调,被告同意发包方金河公司将部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给原告。 在施工过程中,该项工程因非原告的原因经常等待开工,因此,原告按照被告“等待开工”的指令,施工人员及设备均在场地待命未动。特别是 2005 年11 月15 日,发包方同意了被告关于鑫马工业园A 座、D 2 座于本年度进行首层主体工程施工的请求。原告接到被告这一指令后,立即积极组织施工,并按照冬季施工要求比正常施工所需材料的三倍备足了所需建材及施工设施。但原告建完首层后,却一直等待开工,工程停工至今,原告经济损失巨大。可是,被告对其拖欠原告工程款、施工人员工资及停工损失却不予考虑。原告为避免更大损失,多次找到被告,但被告一直置之不理。现在原告处境困难,工人索要工资,情绪激动。故诉请判令被告给付所欠原告工程款 2418651 元、被拖欠的误工工人工资 491440 元,赔偿原告设备闲置损失费 2687800元、钢材损失费 2 3 3 9 8 7 .6 0 元、模板、木方、临时设施损失费 5 7 0 2 4 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