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资性房地产折旧的问题 网友问题:05年购地,09年建成大楼,土地和房屋一起并入固定资产,折旧几个月后,转入投资性房地产以公允价值计量,请问所得税计税基础如何确认?最好能说出法规依据,谢谢。 结论:—— 1、在税务处理上,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予确认,应进行纳税调整;投资性房地产可以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扣除。 2、在税务处理上,如果没有减值迹象,企业没有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减值准备,采用成本模式的企业不需要对后续计量进行纳税调整;如果有减值迹象,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了减值准备,则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对后续计量进行纳税调整。投资性房地产可以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扣除 ——引用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一处处长刘磊谈会计税法差异 分析: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 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用于出租的商铺、写字楼,属于为出租而持有的使用价值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所以,按照税法,此类投资性房地产属于固定资产,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扣除其折旧。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用于出租的土地属于为出租而持有的土地使用权,符合税法无形资产的定义,因此,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扣除摊销额。 当然,对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无形资产定义,应视为企业的存货,待处置时再扣除其成本。 3、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对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释义时明确:“条例中的无形资产实际上包括准则中的无形资产、商誉和部分投资性房地产,条例中的投资资产包括准则中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条例中的固定资产还包括准则中的固定资产和部分投资性房地产”。 天津国家税务局 以 公 允 价 值 计 量 的 投 资 性 房 地 产 持 有 、 处 置 的 财 务 处 理 根 据 《 企 业 会 计 准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