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04〕409号 省气象局: 《关于防雷收费项目和标准试行期满要求正式颁布施行的请示》(粤气“2004”116号)悉。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有关规定及一年来试行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核定防雷设施检测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省防雷设施检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 1。考虑到村镇新建建筑物大部分为村镇居(农)民自用住宅,其防雷设施检测收费标准从低安排,具体见附件2。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设施检测项目、程序和收费计算办法见附件3。上述附件所列防雷设施检测服务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 我省具有防雷设施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可在不超过上述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视检测工作的难易程度及建筑物的不同类别,制定具体的检测收费标准。为避免出现恶性竞争,最低收费标准不宜低于检测服务成本。 二、根据《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粤府“1999”21号)第十条规定,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除油库、气 2 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设施每半年检测一次以外,其余场所的防雷设施每年检测一次。防雷检测机构按规定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测,具体检测项目见附件4、5。 三、凡第一次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设施,整改后需重新复检,复检次数不超过二次的不另行收费。经过二次复检仍不合格,需进行第三次及以上次数复检的,每次收费标准均按复检内容收费标准的 50%收取。 四、对超出检测机构所在地半径 20公里外的检测点,可在每增加 1公里最高不超过 2元的标准内,与用户协商收取适当交通费补偿,但对村镇居(农)民自用住宅、军队、教育、非营利性医院、福利院、老人院等建筑物防雷设施的检测除外。 五、委托人可自主选择具有防雷设施检测服务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服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对委托人指定检测服务单位,强制或变相强制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六、防雷检测机构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以上规定自 2004年 8月1日起执行,我局粤价“2003”175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广东省防雷设施检测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表 3 附件1: 广东省防雷设施检测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 收费项目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 1 建(构)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