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薪酬在个税、保险基数中扣除项目的说明 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共同扣除项明细表 序号 不列入个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不列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项目 1 五险一金 单位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2 年金“个人4%,企业 1/12(8%)” 国家政策为职工建立的企业年金 3 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旅费、安家费、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 出差补助、误餐补助 出差补助、误餐补助 5 国务院发布有关规定发放的科技奖金 国务院发布有关规定发放的科技奖金 6 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职工保险福利费用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生活困难补助 独生子女费 独生子女费 冬季取暖补贴 冬季取暖补贴 防暑降温费 防暑降温费 探亲假路费 探亲假路费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8号、《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财税字„1995‟82号 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