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法律法规检索1、《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百一十七条(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第十八条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3、《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规定第三十八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发行人是否存在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关联方,如存在,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何种关联关系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如存在,应说明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金额,以及关联交易的相对比重
(三)上述关联交易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若上述关联交易的一方是发行人股东,还需说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五)发行人是否在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六)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