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1福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试行)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编制2福州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使用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试行),适用于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物业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参考使用
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示范文本(试行)的内容
2、本示范文本(试行)所称前期物业服务,是指物业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或者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的具有相应资质和相应专业服务人员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合同双方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3、本示范文本(试行)所称甲方为物业建设单位,乙方为物业服务企业
在签订合同前,合同双方应当出示有关资质、信用证明及签订主体资格的证书、证明文件
4、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示范文本(试行)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
5、本示范文本(试行)中所指物业类型分为:住宅、别墅、商务写字楼、医院、学校、商业、工业、车站、码头、机场、其他类型物业
6、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为甲方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
7、本示范文本(试行)中下列词语的定义是:(1)业主,是指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
(2)物业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实际使用房屋的其他人
(3)物业买受人,是指物业出售合同中确定的房屋购买人
(4)物业交付使用,是指物业买受人收到甲方书面交付通知,并经验收合格后办理相应手续
(5)共有部分,包括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和相关业主共有部分
全体业主共有部分,是指物业管理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