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与身份一、刑法中的身份与分类1952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第12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国家工作人员伙同贪污者,应参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惩治
”这虽然只限于贪污罪这一具体犯罪,但却是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与身份的最早立法
我国现行刑法总则还没有关于共同犯罪与身份的一般规定,但在外国刑法和旧中国刑法中有不少这方面的立法例
在刑法理论上解释不一
刑法理论上对身份的解释有广义、狭义之分,最广义的解释甚至把目的、动机这些犯罪的主观要件也包括在内
我们认为,刑法中的身份,指行为人所具有的影响定罪量刑的特定资格或人身状况
析言之,身份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事实特征,即行为人具有的特定资格或人身状况
所谓特定资格,指实施某种犯罪所要求的一定资格,如伪证罪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等
所谓人身状况,指有关行为主体的事实情况,如男女的性别、精神病患者等情况
至于行为人的主观状况,如目的、动机应否认为是身份,在日本刑法学界则存在着不同意见
有判例认为,麻醉药取缔法第64条的“营利的目的”也是“身份”,而有人认为,身份必须多少具有继续的性质,动机或目的这样的一时的心理状态不是身份
我们赞同后一种意见
因为身份属于主体的范畴,动机或目的是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不宜认为是身份
2、法律特征,即这种特定资格或人身状况影响定罪或量刑
所谓影响定罪,即这种特定资格或人身状况影响某种犯罪能否成立
例如,邮政工作人员的身份,是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的构成要件,不具有邮政工作人员的身份,这种犯罪就不能成立
所谓影响量刑,即这种特定资格或人身状况影响对行为人判处刑罚的轻重以至是否免除刑罚
例如,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又聋又哑的人、盲人都是影响量刑的身份
某种特定资格或人身状况,如果不影响定罪量刑,就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