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报告湖北省水利厅湖北省水利水电规划勘测设计院2013 年 12 月1 前言根据 1991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000 年湖北省以鄂政发[ 2000]47 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公告》依法划定了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 2006 年水利部在《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纲要》 、《全国水土保持环境建设规划》和全国第二次土壤侵蚀遥感调查成果的基础上,经国务院批准公告了42 个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对有效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2010 年 12 月 25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新《水土保持法》第四条规定了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十条规定了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新 《水土保持法》 要求,在水利部 2010年启动的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及各省(市、自治区)规划中需完成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工作,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分为国家、省、市、县四级,下一级应在上一级划分的基础上进行。水利部于2012年启动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复核划分工作,由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和七大流域机构于2013 年共同完成了全国水土保持规划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复核划分,以办水保【2013】188 号文下发了复核划分成果。在此基础上,根据《湖北省水土保持规划项目任务书》的安排,在本次湖北省水土保持规划中复核划定湖北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省级),作为湖北省水土保持宏观管理和水土保持规划项目布局的依据,意义重大。2 原划分成果2.1 2006 年水利部公告的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情况依据 2006 年水利部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公告,全国划定42 个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其中预防保护区16 个,重点监督区 7 个,重点治理区19 个。湖北省涉及 5 个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其中预防保护区2 个,重点监督区 1 个,重点治理区 2 个。⑴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湖北省涉及汉江上游、 桐柏山大别山两个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其中十堰市的房县、张湾区、茅箭区及神农架林区纳入汉江上游预防保护区,黄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