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漯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和临颍县、舞阳县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划定、2 公布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公众参与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城建、房管、园林、公安、工商、环保、水利、城投、交通运输、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市场发展、沙澧河建管委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六条市、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有权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举3 报、投诉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举报、投诉、处理和反馈制度
鼓励单位和个人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提供技术、资金支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八条提倡和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宜居社区
第九条市、县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化广电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