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乌鲁木齐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实施细则1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乌鲁木齐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市党办【 】101 号文《通知》乌教发【 】140 号文转发《通知》乌鲁木齐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法律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引导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和谐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由市教育局审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实施文化补习、继续教育、自学助考以2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及其它文化教育的学校(培训中心)
第三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要开设思想政治课,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四个认同”(对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教育学员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养
要改进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保证教育质量,培育有用人才
第四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阻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二章 设置条件与标准32024 年 4 月 19 日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五条 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业务负责人(校长)及其它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具有 3 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大专以上学历,65 周岁以下,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事业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