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威尼斯宪章》及相关国际文件解读《威尼斯宪章》是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于1964“”年5月在威尼斯通过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他是对《雅典宪章》(1931年在雅典召开的第一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通过的文件的研究和拓展。《雅典宪章》和《威尼斯宪章》的诞生,反映出与会的西方国家同仁对人类创造的历史古迹价值的正确认识和科学保护理念。宪章指出:世世代代人民遗留的古代遗迹是人类的共同遗产。为后代保护好这些遗产,“”将它们真实地、完整地传下去是我们的职责。宪章对全世界范围内的“”“”“”古代建筑的保护与修复提出了若干指导原则并做出规定,“要求各国在各自的文化和传统范”畴内负责实施这一规划。“”《宪章》分六个部分,共计十六条,分别是:定义,(第1、2条;“”宗旨(第3条:“”保护(第4、5、6、7、8条;“”修复(第9、10、11、12、13、14“”条;发掘(第15条:“”和出版(第16条。“”第一部分定义明确了历史古迹的范畴不仅包括单个建筑,而且包括它赖以存在的环境;不仅包括伟大的艺术作品,而且包括民间朴实的艺术品。同时强调对古迹保护与修缮应当采取对研究和保护有利的一切科学技术。“”第二部分宗旨,“指出保护与修复古迹的目的旨在把它们既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第三部分保护,“”共五条;第一条强调了日常维护的至关重要性。第二条:指出对历史古迹的合理使用有利于古迹的保护,“”强调这种使用决不能改变建筑的布局或装饰;第三条,谈了古迹的保护包含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以及对在保护区域内拆改建设的限制:第四条规定,除非出于保护古迹的需要或因国家、国际极为重要的利益需要,不得随意对古迹进行搬迁;第五条规定对构成古迹的雕塑、绘画或装饰品只有在非移动而不能确保其保存的情况下才准许进行移动。“”第四部分修复,共六条。第一条(原文第九条;包含两层内容,第一层内容是说修复过程是一个高度专业性的工作,要有充分依据,不能臆测,以保存和《威尼斯宪章》与中国的文物古建筑保护修缮马炳坚“展示古迹的美学与历史价值(即真实性、原真性。第二层内容强调任何不可避免的添加都”“必须与该建筑的构成有所区别,并且必须要有现代标记。这后半部分内容就是有名的的可识”别性原则。第二条(原文第十条,讲如果传统技术被证明为不适用时,可采用任何经科学数据和经验证明为有效的现代建筑及保护技术来加固古迹。第三条(原文第十一条主要谈对历史留“给古建筑的正当贡献(即历史上有价值的修缮、添建内容必须予以尊重,对有价值的重叠的历史遗存应当保留,”不要轻易毁掉。第四条(原文第十二条,“强调缺失部分的修补必须与整体保持和谐,但同时必须区别于原作,”“”这条是可识别性原则的另外一种情况。第五条(原文第十三条指“出任何添加均不允许,除非它们不致于贬低该建筑物的有趣部分、传统环境、布局平衡及其与”“”周围环境的关系。主要谈修复之外的添加要格外慎重;第六条(原文第十四条谈对古迹要有妥善的管理,“”确保用恰当的方式进行清理和开放。“”第五部分发掘(原文第十五条谈对遗址的发掘和保存应按科学标准和联合国相关组织通“”过的国际原则进行;强调应永久地保存和保护建筑风貌及其所发现的物品。这一条特别强调“了对于任何重建都应事先予以制止,只允许重修,也就是说,”把现存但已解体的部分重新组合。“”第六部分出版(原文第十六条,谈对保护、修复、发掘记录、图片及分析报告等出版的必要性。纵观《威尼斯宪章》全文,应当说,它对历史古迹所下的定义,规定的保护与修复宗旨、措施及修复原则都是正确的,是符合历史古迹保护与修复实际的。只是由于当时参加宪章制定的专家中缺少亚洲地区的代表,因此,对中国和东亚地区以木结构为主体的古建筑的特殊性缺乏表述,“”只是概括地讲了各国在各自的文化和传统范畴内负责实施这一规划,这是它的局限性所在。正是因为《威尼斯宪章》对历史古迹保护与修复的表述缺乏对特殊情况的考虑,因此,国际古遗址理事会在17年后的佛罗伦萨召开会议,决定起草一份历史园林保护宪章,作为《威尼斯宪章》的附件。在谈到为什么要制定一个历史园林保护...